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公司股东不做了公司要撤销吗,公司股东的权利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对自己所持的股东具有表决权,如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半数通过才可以通过决议,如果是公司合并的决议需要三分之二通过。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份公司股东都有什么权利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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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利益是指以实现公司宗旨为目的的同时包括所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是一种集体利益的体现。
股东利益是指通过合理经营公司,能够为股东带来的财富。
一般情况下,侵害公司利益就是侵害广大股东的利益。但是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利益范畴,尽管对公司利益的每一次损害都会减损每个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但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人格使公司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之间不能画等号。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 二、知情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三、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 四、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六、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彭彦林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漢政刑辩团队创始人,4年警校专职禁毒专业学习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股权事宜(股权激励、股权设计、股权投融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 先后担任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彭彦林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禁毒专业大队,在学习工作中接触的大量案例中,不断总结出大量的实务经验。 彭彦林律师部分案例: (1)李某涉嫌诈骗800余万元,经过彭律师团队辩护,最终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2)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80万元,经过辩护,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宣告无罪。 (3)某成都有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界罪,经彭彦林律师争取,检察院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2)焦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彭彦林律师不懈努力,实报实销(羁押3个月14天,判刑4个月,判决书生效即释放); (3)央视报道、公安部督办涉案450亿余元特大跑分案获得改判; (4)办理涉及20公斤毒品案件,为当事人成功保命; (5)彭彦林律师团队为成都某科技公司提供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落地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在2年的时间内,业绩提高80%; (6)彭彦林律师团队代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7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案标的1.2亿。 “受人所托,忠人之事”。彭彦林律师团队秉承一切为了当事人,为了当事人的一切,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的遵旨,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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