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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转包农村土地是违法的

更新时间: 2018-09-19 15: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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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一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侵害了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和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二是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搞“反租倒包”等错误做法;

三是借农村土地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

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是非法的农村土地转包行为。

哪些转包农村土地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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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转包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转包指的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做变更,原承包户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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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哪几种


    结合我国土地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看,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除以上几种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流转方式进行流转,但不论采取任何流转方式,都要在流转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的进入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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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土地转包是违法的吗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后不得买卖,但是否允许转包呢?如果允许,那么非法的农村土地转包情形又有哪些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着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非法转包的情形有哪些 合法的农村土地转包必须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并且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就会形成农村土地的非法转包。农村土地非法转包的情形如下: 一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侵害了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和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二是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搞“反租倒包”等错误做法; 三是借农村土地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 这些行为都违背了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是非法的农村土地转包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后,农民有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但为了解决承包地块分散、种田效益不高等问题,农民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这既解决了人地矛盾,充分利用了土地,也有利于推进农业的规模经营。所以,法律和政策都规定,农村土地转包是合法的。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对那些农村土地非法转包的情形,不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会导致违法犯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 农村土地转包纠纷包括什么

    您好,关于农村土地转包纠纷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转包纠纷有哪些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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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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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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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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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能多次转包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可以多次转包吗
    农村土地可以多次转包。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
    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解答律师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高发星律师,担任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及思考。本人曾在某大型国企工作几年,对于公司管理及风险防控有较深认识。身为律师,当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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