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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法条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3-10 14: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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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民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109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通意见》:

第132条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142条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5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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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良艳律师

马良艳律师

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

马良艳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职业十年深耕民商事领域,善于处理婚姻及继承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及工伤维权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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