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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转租合同有效吗

更新时间: 2018-09-18 14:07:10
律师语音内容:

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因此公租房转租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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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转租需要交纳房产税吗

    文凤律师 咨询我

    视地区而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转租人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理论上不用缴纳房产税,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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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转租要交的税费有哪些

    文凤律师 咨询我

    转租人涉及的税费如下:

    1、营业税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转租应按“服务业——租赁业”计缴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应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城建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缴纳的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为应纳税凭证。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缴纳印花税。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该合同的税率为千分之一。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的转租收入属于租金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租金收入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该转租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支付的房东的租赁费、相关税金等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转租人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理论上不用缴纳房产税,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现我局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二条关于转租的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中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5、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中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房东不在土地所在地,房东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缴纳房产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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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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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租赁合同无效,次承租人是否可以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诉讼中直接要求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赔偿装饰装修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该主张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一并主张,次承租人应当就其主张另行。如果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询问次承租人是否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次承租人为保护其权益也应当主动向提出以鉴定等方式对装饰装修物价值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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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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