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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然等同于债务承担吗

更新时间: 2018-09-14 13: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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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包括: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分为:

1、债权人不得再向原债务人请求履行,就新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也不得追究原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2、原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都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都应当由新债务人承担。

因此,不是所有的债权转让都必然等同于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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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3、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4、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并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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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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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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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王禾杰律师

王禾杰律师

云南仁悦律师事务所

王禾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9年,现任大理州律师协会第二届律师代表,大理州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金融保险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妇女儿童权益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王禾杰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认真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细致梳理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以充分正确的法律观点,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与经验:9年法律从业经验,擅长合同纠纷、交通肇事、婚姻家事业务、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刑事辩护等领域。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代理银行处置近百起案件,追回不良贷款超千万; 2、婚姻家事:代理女方起诉离婚,期间收集证据,为女方争取到10万元补偿金; 3、交通肇事:代理主要责任的肇事方家属,为其争取到超6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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