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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时间划定

更新时间: 2021-03-13 17:48:49
律师语音内容:

关于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以时间为线索,我国法律规定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1992年《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实施以前,我国法律对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双方确实以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按收养关系对待,即成立事实收养

1992年《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实施以后,
对收养的形式要件规定也比较灵活,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采用了三种不同的程序:1.登记程序,2.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和公证并用程序,3.书面、登记和公证并用程序。1998年修正后的《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收养的程序实行了统一的登记制度。所以,从1998年以后,所有的收养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才能成立收养关系,不再认可事实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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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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