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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怎样情形可判定是遗弃罪

时间:2026.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293人
律师解析:
遗弃罪指的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判定时要考虑这些方面:
犯罪主体得是对被遗弃者有法律上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像夫妻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都属于扶养义务。
行为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他们由于自身原因没办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别人扶养照料。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例如为了逃避经济负担,故意不提供生活费用或照顾。
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通常,因遗弃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被遗弃生活无着、流离失所;遗弃手段恶劣,如打骂、虐待被害人;遗弃动机极其卑鄙等情形,都属于情节恶劣。
司法实践中,判定遗弃罪要综合考虑上述方面,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要是遇到疑似遗弃罪的情况,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专业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小丽因患病失去独立生活能力。小朱为逃避照顾责任和经济负担,故意不提供生活费用和必要照顾,将小丽独自留在家中不管不顾,导致小丽生活无着,身体状况愈发恶化。小丽亲属发现后将此事反映,小朱的行为引发争议,是否构成遗弃罪成为焦点。

案情分析:

1、从犯罪主体看,小朱作为小丽的丈夫,对小丽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符合遗弃罪的主体要件。
2、行为对象方面,小丽因患病失去独立生活能力,属于法律规定的需他人扶养照料的对象。
3、主观上,小朱为逃避经济负担故意不提供生活费用和照顾,具有拒绝扶养的故意。
4、从情节上,小朱的行为致使小丽生活无着、身体恶化,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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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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