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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条件和手续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1-06-16 10:40:28
律师语音内容: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收养需要收养人持相关材料、证件到民政局登记机关登记,待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给收养证明。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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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五、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六、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的旁系血亲子女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七、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八、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的。

    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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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4月之前成立收养关系并且没有登记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对1992年4月前形成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收养协议是有一定证明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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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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