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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 2019-12-28 10:47:00
00:00 2′13″

律师语音内容:

        [寻衅滋事案]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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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熊浬伽律师

熊浬伽律师

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

熊浬伽律师系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担任乐山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乐山市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质量同行评估专家库成员、乐山市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与破产事务专委会委员。熊浬伽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等领域,秉承“专业成就价值”的执业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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