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 > 找律师 > 天津律师 > 天津不正当竞争律师
  • 天津不正当竞争律师-李常永律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一层、三层行通律师事务所
    5.0
    帮助人数:6893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85-2633-7977
    更多> #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多年高校教师经历。天津市南开区“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外国语大学校外实践导师。天津市南开区中学法治副校长。《中国法律年鉴》评《“建-党百年”年度“优秀刑辩律师”》。《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专访《李常永:让无罪者免受制裁》,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中国力量:行业影响力人物访谈录》专访《李常永律师:常存信济世光净土》,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专访《平民大状,法治情怀》,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李常永律师多次为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工业大学、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天津市南开区中学、网律学院等单位开展专题讲座,主讲刑事辩护。李常永律师主攻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组织领导传销大案(湖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生产销售假药大案(江苏)、公安部“猎狐行动”抓捕大案(广东)、公安部挂牌督办“扫黑除恶”案件,以及一系列无罪辩护成功案件。无罪辩护案例举要:杨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近二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杜某受贿案:二审宣告无罪。姜某故意伤害案:历经三年六次审理,二审宣告无罪。刘某强奸案:批捕羁押一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周某故意伤害案:一、二审均宣告无罪。武某敲诈勒索案:批捕羁押二年多,五次庭辩无罪,检察院撤诉并释放。王某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五千余万,批捕羁押近二年,无罪辩护,检察院撤诉、不起诉。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案:批捕羁押将近一年,检方不起诉。张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一年,检方不起诉。沈某骗取贷款案:涉嫌骗取贷款数百万,检方不起诉。刑事撤案之无罪:延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李某销售假药案、郑某妨害公务案、李x强奸案、杜某诈骗案、胡某袭警案、石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等。罪名不成立之无罪: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二罪名不成立;吴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非法经营罪”罪名不成立;卢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聚众斗殴罪(持械)”罪名不成立;孙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成立;李某非法经营、销售假-药案,“销售假-药罪”罪名不成立等。无罪辩护定罪免罚:王某妨害公务(暴-力袭-警)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杨某妨害公务(暴-力袭-警)案,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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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不正当竞争律师-马兵律师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5.0

    来自18人评价

    帮助人数:3414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9-2002-3672
    更多> #律师简介: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职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讲学经历2016年1月赴美国纽约大学参加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2017年12月在北京参加北方律师论坛并发言;2019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主办的扫黑除恶专题讲座中做主题发言;2019年12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参加“京津冀刑事论坛”并主持分论坛;2020年6月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天津市公检法司“同讲一堂课”活动并发言;2021年6月在北京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举办的首期“检律同堂——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2021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负责编纂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刑事业务授课大纲,并多次为实习律师授课。科研成果马兵律师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科研工作,在刑法学理论方面有精深的研究,先后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论坛》、《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国家级、省级期刊发表数十篇文章。执业经历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主要办案业绩摘录一、被告人完全无罪案件:1、刘某合同诈骗案,滨海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滨海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滨海新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张某某诈骗案,天津市蓟县法院一审判决无罪,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蓟县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王某玩忽职守案,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河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河北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何某某合同诈骗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判决何某某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上诉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理;唐山市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何某某无罪,唐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支持唐山市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5、李某某诈骗案,南开区法院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开区法院重新审理;南开区法院重审再次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再次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李某某无罪。6、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津南区法院重新审理;津南区检察院在重审期间变更起诉罪名,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津南区法院经审理再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津南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被告人部分无罪案件:1、赵某某贪污案,监察机关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赵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分检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免于起诉,决定起诉贪污罪和受贿罪;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贿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赵某某构成贪污罪一罪。2、王某某挪用公款案,河西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3、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两项事实,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4、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西青区检察院指控刘某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起贪污犯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受贿罪适用法律错误,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赵某某合同诈骗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两亿余元;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罪名有误,改判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孙某某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行贿罪定性有误,改判为单位行贿罪。三、不起诉案件: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2、李某洗钱案,河东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3、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4、赵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5、张某某受贿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6、朱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7、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宝坻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8、赵某某诈骗案,武清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9、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蓟州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0、赵某信用证诈骗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1、刘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2、武某盗窃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3、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4、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5、钱某非法发放贷款案,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6、吴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四、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2、李某某诈骗案,河东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3、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王某某以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5、某公司伪造金融票证、虚假诉讼案,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公安机关以某公司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提起,禅城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6、李某某诈骗案,山东省某市公安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7、王某合同诈骗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8、赵某某非法经营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9、李某某污染环境案,宝坻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经辩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公安局对刘某某以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1、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2、周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河西区公安分局对周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3、朱某开设赌场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朱某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4、孙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蓟州区公安分局对孙某以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5、刘某诈骗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刘某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五、免予刑罚处罚案件:1、王某某玩忽职守案,静海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2、刘某某受贿案,河西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3、孙某某单位受贿案,承德市某县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4、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罚处罚)六、缓刑案件(部分):1、李某诈骗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处缓刑。2、张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3、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4、佐藤某某【日】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5、张某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6、万某故意伤害案,红桥区法院判处缓刑。7、肖某某聚众斗殴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8、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9、赵某某贪污案,河北省某县法院判处缓刑。10、赵某某交通肇事案,武清区法院判处缓刑。11、陈某某诈骗案,河北省衡水市某区法院判处缓刑。12、赵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13、赵某某抢劫案,河北区法院判处缓刑。14、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缓刑。15、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判处缓刑。16、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判处缓刑。17、李某诈骗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判处缓刑。18、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19、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20、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南开区法院判处缓刑。七、重罪变轻罪案件(部分):1、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河东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贪污罪、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罪、私刻企业印章罪、私刻军队印章罪等四项罪名,经辩护,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处缓刑。2、万某某诈骗案,蓟县法院审理,本案侦查阶段认定诈骗罪,起诉至法院为贪污罪,最终法院判决行贿罪。3、宋某非法经营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4、张某非吸案,和平区公安分局以集资诈骗罪对张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因同案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自首、从犯,从轻判罚。5、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汉沽区公安分局以盗窃罪对陈某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6、刘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和平区法院审理,经辩护,和平区法院将贪污罪改为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改为挪用资金罪。7、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承德市公安局以盗窃(军用)枪支罪(十余只)对赵某某刑事拘留,承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检察机关将罪名更改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两只),后将案件指定宽城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判处缓刑。8、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辩护,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滨海新区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八、重罪轻判案件(部分):1、陈某诈骗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陈某诈骗金额6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诈骗金额为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孙某某虚开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虚开金额14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3、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4、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4000余万员,经辩护,南开区法院认定王某某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5、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某死刑缓期执行。6、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法院认定走私金额1700余万元,被告人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7、陈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数量4万余吨,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8、赵某诈骗案,河南省某市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诈骗金额40万元,法院认定赵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9、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案金额7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认定虚开金额30万元,判处缓刑。10、刘某某绑架案,西青区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刘某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1、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执业印象执业以来,马兵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很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故意杀人、毒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枪支弹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发放贷款、洗钱、诈骗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承办的大案要案中,大量无罪、不起诉、撤案、多罪名中部分无罪、部分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马兵律师凭借一如既往的认真、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口碑,许多涉案当事人及家属慕名委托马兵律师作为辩护人。数年来,马兵律师不仅在天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办案足迹更是遍布于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江苏、广东、浙江、河南、湖北等全国各地。正是这种日益精深的业务能力和严谨踏实的匠心精神,使马兵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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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不正当竞争律师-陈萃璐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与苏堤路交口
    5.0

    来自323人评价

    帮助人数:3044
    #律师标签: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5-2241-6392
    更多> #律师简介:陈萃璐律师,985院校硕士毕业,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生于法律世家,父亲是一位从业多年的老律师,深受父亲熏陶,对律师行业充满敬畏。陈萃璐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做事认真负责,专长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从业以来代理的数百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均以胜诉或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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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不正当竞争律师-李晶律师
    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57号中海广场写字楼8层807室
    5.0
    帮助人数:201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8-2072-2925
    更多> #律师简介: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任职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为约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在大学期间多次组织参加法律研讨活动。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各类民事、商事、执行等案件。其中多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取得了良好庭审效果与案件结果,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肯定。执业前有多年法院的工作经验,熟悉法院的审判思路,善于和法官沟通,能以法院的角度分析案件问题。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买卖、各类民商事案件及非诉案件。李晶律师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为核心,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委托人的人格尊严为己任。文字功底强,作风严谨,头脑冷静,思维缜密,应变能力灵活,敬业,专业知识深厚。诚实守信,兢兢业业,用心去做每一个案件,用自己的努力去完成委托人的心愿,用自己行动去捍卫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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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不正当竞争律师-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北方金融大厦20层
    5.0

    来自199人评价

    帮助人数:8979
    #律师标签: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6-3099-3523
    更多> #律师简介: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微信同号)。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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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不正当竞争律师-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合众大厦C座1801
    5.0

    来自118人评价

    帮助人数:934
    #律师标签:主任律师,会外语,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156-0022-1139
    更多> #律师简介:德国斯图加特大学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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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不正当竞争律师-天津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硕众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1-1,2,3-2005、2006
    5.0

    来自18人评价

    帮助人数:1002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3-4200-7682
    更多> #律师简介:天津硕众律师事务所由拥有十数年外资企业和上市公司法务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张建华主任于2015年创建,坐落于天津市核心区域,是天津市司法局核准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硕众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着“让专业的法律服务被感知”的工作理念;坚持“法律公正至上”和“为当事人谋取最大法律利益”的准则,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境内外广大客户的赞许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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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公司经营 1167次阅读
  • 公司强制消费如果只违反了民法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提民事诉讼,强制消费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给予治安拘留或罚款。即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经营 1379次阅读
  •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公司经营 901次阅读
  • 恶意竞争受法律约束。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竞争充分,而充分的竞争对企业的优胜劣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对市场经济的维护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恶意竞争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公司经营 872次阅读
  •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一定无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 #公司经营 147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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