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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祥县动物伤人律师-许拥军律师
    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与古槐路交汇路口
    5.0

    来自60人评价

    帮助人数:2757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9-5348-9088
    更多> #律师简介:山东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工学双学士学位,中共党员。2006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铸就了较高的办案技巧。许律师及其团队代理了大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了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得到了当事人一致好评。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律师职业素养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服务需要服务的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现有注册律师三十多名,是济宁市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圣和律师事务所是一支勤奋敬业、勇于开拓的专业化律师组成的精英团体,与公、检、法及各行政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省优秀妇女维权岗”“法律援助先进单位”等称号。圣和律师服务范围一、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组织及个人的法律顾问。二、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医疗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保险、经济合同、公司法等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理。三、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四、非诉事务:咨询代书、及合同律师见证、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专项事务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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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祥县动物伤人律师-张皓律师
    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中兴路南段
    5.0
    帮助人数:437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
    139-6374-3380
    更多> #律师简介: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近两千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地产、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比较专长。联系业务前请务必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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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祥县动物伤人律师-孔伟律师
    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曲阜市联通大厦九楼(曲阜市弘道路19号)
    5.0

    来自181人评价

    帮助人数:1666
    #律师标签: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
    187-6685-3358
    更多> #律师简介:孔伟律师,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文书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能力以及逻辑分析能力,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擅长业务: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争议,房地产纠纷,医疗纠纷等诉讼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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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祥县动物伤人律师-胡中国律师
    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 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3号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
    5.0

    来自230人评价

    帮助人数:1119
    #律师标签: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6-6811-1780
    更多> #律师简介:专业律师,真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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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祥县动物伤人律师-刘恒通律师
    山东杉华律师事务所 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产学研基地D2栋四层。
    5.0

    来自19人评价

    帮助人数:387
    159-6571-6916
    更多> #律师简介:刘恒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现为山东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务经验丰富,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擅长刑事辩护以及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在工作中充分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专业、严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当事人的尊重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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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注意监控设备及其覆盖范围,并保存相关证据。寻求目击证人支持,若无直接证据,需依赖鉴定结果确认事实。还可提取伤口残留物质进行DNA鉴定,确认受伤是否由饲养人的犬只所致。 #损害赔偿 870次阅读
  • 若无确证被狗咬伤,可观察伤口、拍摄照片并保存疫苗接种记录作为证据。这些材料能证实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和程度。法律规定,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需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1267次阅读
  • 动物饲养者应对宠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戏弄引发,饲养者可免责。《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饲养者需担责,但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损害赔偿 1099次阅读
  • 界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动物须为人工饲养,给他人造成实际身心损害,且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必要联系。依据法律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此类案件。 #损害赔偿 1491次阅读
  • 若当事人在散步时未用牵引带约束爱犬,违反法规。法律规定,犬只出户需佩戴标识,用牵引绳等确保不对他人构成威胁或接触疫情。无牵引带规范活动如造成损害,饲养者或管理者应依法赔偿。但如能证明损害由被侵权人恶意导致,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967次阅读
  • 在动物园中,若发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动物园通常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动物园可请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1155次阅读
  • 在某些情况下,若狗咬伤甚至致人死亡,且受害者能证明狗主人未尽到监管职责,即视为“疏忽照顾”,狗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及可能的刑事杀人罪责。这体现了对动物饲养者的严格责任要求,以保障公众安全。 #损害赔偿 980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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