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李某本是表兄弟,然而在金钱面前,亲情变得脆弱。2014年11月19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李某陆续向刘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分5。2020年2月份李某偿还了借款本金67000元。2021年3月17日,李某为刘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借款本金433000元、利息64900元,此后利息按照月息壹分偿还。但出具欠条后,李某却未再偿还款项,刘某陷入了不知如何追讨欠款的困境。
在这个时候,刘某找到了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佟新宝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尤其在合同与欠款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手案件后,佟律师第一步便快速为刘某进行了立案,为后续的追款程序争取了时间。
在证据收集方面,佟律师展现出了专业且细致的能力。他详细梳理了2014年11月19日原告刘某妻子孙某从农业卡中取出25万元存入被告指定的收款人李宏某账户的业务凭证,以及2015年7月26日孙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的记录,还有2017年1月13日和2月23日孙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向李某转账的相关凭证。同时,佟律师还将李某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欠条作为重要证据进行完善。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为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保障胜诉后的执行,避免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佟律师积极查询被告的房产信息,并申请了诉讼保全。这一举措为最终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庭审阶段,被告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由于佟律师前期完善的证据准备,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433000元以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由被告李某负担。
佟新宝律师始终相信,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对待案件,他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在此次案件中,正是他的专业和负责,让刘某成功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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