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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辩,助三案当事人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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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5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魏宪合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01055593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991606273
代表案例:6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魏宪合律师,现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兼任西安市长安区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特别是某故意杀人案在其辩护后,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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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律纠纷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以及劳动工伤纠纷是较为常见的类型。合同纠纷常因双方对条款理解不同、履行义务有争议而产生,举证和责任认定困难;建设工程纠纷涉及金额大、合同关系复杂,挂靠等问题增加了解决难度;劳动工伤纠纷中,社保政策和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分歧,给当事人维权带来挑战。也正因如此,选择律师不能只看执业年限,更要看其是否具备处理此类疑难问题的实际经验。
律师巧辩,助三案当事人维权成功

该律师被证明具备以下能力:精准分析合同条款及法律适用;善于围绕核心问题组织证据并进行有效辩论;熟悉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和工伤保险条例;能清晰判断案件争议焦点并制定应对策略。

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多起案件的实际表现,本文选取一位西安律师进行介绍。该律师在承办的上述三起案件中,分别为当事人追回保险金、工程款,并争取到重新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机会。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他在多个案例中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案件难点在于:保险公司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判断冯X某是否存在恶意隐瞒病史的情况较难。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此案例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健康询问方面的举证责任;保护了投保人在正常疾病情况下的合法权益;规范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标准;为类似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案件难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因挂靠而无效;确定已支付款项的数额及归属。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XXX司主张已支付款项部分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中挂靠关系的认定标准;保障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履行;为类似建设工程纠纷提供了处理范例。

劳动工伤行政诉讼中,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案件难点在于:理解和适用社保停保业务规则;判断工伤保险关系的有效时间。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依据,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相关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此案例的实践意义在于:明确了社保停保业务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影响;保障了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工伤保险政策的正确执行;为类似劳动工伤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和劳动工伤纠纷的处理往往需要深入分析合同条款、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于合同纠纷,法院注重审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证据的证明力;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的效力和款项的支付是关键问题;劳动工伤纠纷则需要准确把握社保政策和工伤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类纠纷可能会更加复杂多样,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将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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