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中,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通说认为,当涉及参赌人数众多、赌资数额巨大、抽头渔利数额较高等情形时,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的考量,不同裁判者可能存在分歧。此外,有前科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往往面临更重的处罚压力,但前科与当前犯罪的关联性及影响程度也缺乏统一标准。
在被告人LX开设赌场案中,公诉机关指控LX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建议从严惩处。LX有抢劫罪前科,且作为核心人员参与赌博、招揽人员并分成,累计分得抽头5万余元。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大、影响广,LX面临较重的量刑压力。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接受LX委托,厉春艳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厉春艳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庭审中,她紧扣案件关键焦点进行罪轻辩护。在罪名定性上,主张LX行为更符合赌博罪特征,其无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与核心组织行为。对于从犯地位,明确LX系被纠集参与,无赌场决策权、管理权,仅起次要辅助作用。量刑情节方面,提出L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同时,指出LX前科与本案无关联,不应过度加重量刑。
最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被告人L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相较于同案主犯,量刑显著从轻;相较于公诉机关“情节严重”的指控,成功降档处罚。该案表明,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律师通过精准把握罪名定性、准确认定从犯地位、充分挖掘量刑情节等方式,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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