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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纠纷:银行诉求与开发商免责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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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1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谢非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8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8202211499088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483869088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拥有高度法律职业素养,对待每个案子都能够用心用力,努力达到最好的收益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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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场金融借贷纠纷庭审中,气氛紧张,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C委托了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谢非非律师,谢非非律师执业于河南承德,执业4年,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刑事为被告C代理此案。“受人"”牧,在本案、“崇法、尚德、恪勤、守诚”的执业理念,为被告C制定了全链条抗辩策略。本文将完整还原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代理律师的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纠纷:银行诉求与开发商免责之争

原告某银行主张,其与被告A、B、C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A、B向其借款三十五万余元用于购房,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C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时仍有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未清偿。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记录、逾期还款记录等证据,依据相关金融借贷法规,认为被告A、B应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自己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C的初始困境在于,被告A、B逾期还款是事实,且合同约定了自己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案涉房产的抵押权设立情况,以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免责条件。

谢非非律师选择从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等方向切入。针对原告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律师指出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原告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律师准备了房产登记证明等反证,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行抗辩。

庭审中,双方就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展开关键交锋。原告认为抵押权预告登记不等同于正式登记,被告C的保证责任未解除。谢非非律师则详细阐述,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应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谢非非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原告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适用法律条文,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二是厘清关键法律概念的效力衔接,如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关系;三是通过充分举证,形成完整的抗辩逻辑,以应对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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