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为名下一艘货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本以为能为运输业务提供保障,却在保险期间遭遇了麻烦。该货船在航行途中,螺旋桨被地笼缠绕,主机失去动力,船舶失控后碰撞了热电蒸汽管支撑墩。这一事故导致船舶自身损坏,热电蒸汽管和支撑墩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公司为此支出了高达27万余元的修理费及工程款。
陈宇翔,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拥有6年执业经验。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战经验。面对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的困境,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保险行业规则的深入理解,开始了这场理赔之战。
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不属于承保范围,且应适用20%的免赔率为由,仅同意对船舶自身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6840元承担理赔责任。这让公司陷入了巨大的困境,如此低的理赔金额远远无法弥补公司的实际损失。
陈宇翔律师深入研究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他深知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条款的解释和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他仔细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发现案涉支撑墩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他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陈宇翔律师充分展示了自己对保险行业规则和证据特点的理解。他通过详细的论证和有力的证据,向法庭阐述了支撑墩应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他的专业和严谨让法庭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支撑墩属于广义的“航标”,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由于原告的损失已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4750元,法院判决被告在该限额内全额赔付,不再评判免赔率问题。
陈宇翔律师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成功为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在多起案件中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得到了业内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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