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广西南宁,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因《产品供销合同》产生纠纷。A公司依约向B公司供应混凝土外加剂等建材产品,经多次对账,B公司长期拖欠近两百万元货款,经催告仅支付部分款项。B公司股东C、D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且有巨额注册资本未实缴。B公司认可欠款事实,但主张违约金过高;两名股东则称认缴期限未到,不应提前担责。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吴震。该律师在翻阅案件材料时产生怀疑,股东以认缴期限未到为由拒绝担责是否合理?是否能突破认缴期限让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了查证,吴震律师逐页翻看供销合同、多份对账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用荧光笔标记出关键条款和数据,制作了《证据梳理表》,形成完整证据链以锁定欠款事实。同时,他深入研究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保护规则,查阅大量相关司法判例。
最终,法院确认B公司尚欠货款近两百万元,调整违约金标准,支持原告主张,突破股东认缴期限利益,判令股东C、D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震律师凭借执业多年承办6000多件案件积累的经验,总结出在商事案件中,要将商事交易规则与公司法规则深度结合制定诉讼策略。他下一步计划构建一套针对大额商事合同、企业应收账款、股东追责类案件的知识工具,以更高效地为企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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