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婷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自2019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下面就来看看她经办的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刘先生,被告是温先生,第三人是游先生。争议焦点在于温先生是否应当偿还刘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温先生称案涉20万元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给他的款项,他向游先生出具借条是受胁迫,且对债权转让不知情。
刘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8年5月17日温先生向游先生出具的20万元借条,同日游先生向温先生账户转账2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2019年3月23日、5月1日、5月6日游先生向刘先生借款的相关合同、借条及转账记录;2019年9月4日游先生和刘先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刘先生电话通知温先生和游先生通过快递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温先生的证据。然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直接反驳温先生所称借条是受胁迫出具以及款项是代还的证据。
邹婷律师介入后,对现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针对温先生称借条是受胁迫出具的说法,律师指出如果是代还借款,理应由陈先生向游先生出具借条,而不是温先生,且温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受胁迫,出具借条后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或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对于款项性质,律师强调现有转账记录和借条足以证明温先生与游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温先生质证称借条是受胁迫出具,款项是代还。邹婷律师回应,根据常理和证据链,温先生的说法不成立,且温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温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邹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理性,通过常理推断和证据链的完整性来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其次,要求主张方提供相应证据,对于没有证据支持的说法不予认可;最后,结合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案件事实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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