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民间借贷纠纷陷僵局,律师破局追加原股东担责

民间借贷纠纷陷僵局,律师破局追加原股东担责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581人看过
导读: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抽丝剥茧,从工商档案等材料中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经不懈努力,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担责。
民间借贷纠纷陷僵局,律师破局追加原股东担责

当王某面对与被执行公司、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却无法执行回款的困境时,他的内心充满了焦虑与无助。此时,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且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多领域的律所合伙人何菲娅律师,以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接下了这个棘手的案子。有着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的她,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总能展现出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洞察力。

在接受委托后,何律师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曾经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的她,养成了严谨细致的工作习惯。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凭借着多年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确认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律师没有丝毫气馁。她凭借着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和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种精准的法律适用,正是她多年专注于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积累的成果。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有着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经验的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清晰地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种专业且全面的论证,体现了她作为多领域法律专家的深厚底蕴。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商业活动中,股东的出资责任是严肃且不可逃避的。一些股东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逃避出资义务,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秩序。

对于债权人来说,当遇到类似的执行困境时,不要轻易放弃。可以借鉴何律师的做法,深入挖掘公司的工商信息等资料,寻找可能存在的股东出资问题。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主张自己的权益。而对于企业股东而言,应严格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逃避出资责任而面临法律风险。何律师作为长期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专业人士,她的经验告诉我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重合规治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在法律的框架内,正义终将得到伸张,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