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起,王X甲、刘X以装修房屋、购房等为由陆续向王X、黄X借款,尚欠175748.6元未还,王X、黄X因年岁已高且身患疾病,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被告王X甲称谁出具借条谁偿还,刘X称自己出具的借条借款已还清,王X甲出具的借条与己无关。
接手本案的,是200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同红。该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逐张核对借条原件,梳理借款事实及证据。他发现借条涵盖2001年刘X出具的10万元借条(已还9万,尚欠1万)、2006年刘X出具的8万元借条(“因买房”),以及王X甲出具的多张借条,还有原告代缴的费用。
接着,李同红律师怀疑以刘X名义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刘X“已还清”主张是否成立。为核实,他仔细分析当事人陈述,发现刘X自认2001年10万元借款用于做生意且收益与王X甲共同花费,王X甲自认知晓2006年8万元借款且借条“因买房”系其所写。同时,刘X称8万元借款已通过王X甲代为偿还,但王X甲不认可,且刘X无还款证据,借条原件还在出借人手中。对于刘X提交的内部约定证明,律师依据婚姻X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刘X、王X甲共同偿还9万元借款,王X甲个人偿还85748.6元借款。刘X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从业二十多年,李同红律师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家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他认为在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中,证据审查与事实梳理至关重要,接下来会构建更完善的家事案件证据审查知识体系,为客户提供更专业高效的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