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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保当月工伤,社保拒赔,法院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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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7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魏宪合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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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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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停保当月发生工伤,社保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赔,法院会支持社保的决定吗?这场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结果备受关注。
停保当月工伤,社保拒赔,法院咋判?

案件事实背景: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于是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点

第一,原告在停保当月是否仍处于参保状态?

第二,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是否合理?

第三,被告作出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逐一拆解争议点

关于原告在停保当月是否仍处于参保状态:

法院查明: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被告则认为停保申请已提交,当月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缴纳了当月保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所以当月参保状态是有效的。

关于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坚持以申请停保日期来判定参保效力。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

关于被告作出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查明: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该决定影响其权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未明确反对。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整体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企业在办理社保停保业务时,一定要清楚了解业务规则,避免因为操作不当影响职工权益。职工遇到类似工伤问题,要及时与企业沟通,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果对社保部门的决定有异议,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本案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撤销了两被告的决定,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执业的这十几年里,他办过超2000起各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社保部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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