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等多项费用,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这个案件存在不少疑难之处,保险公司提出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从法律规定来看,保险公司的这些抗辩是否合理需要准确判断,而且伤残鉴定的合法性、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扣除规则等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刘书涛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刘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进行精准反驳,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合大连办案经验,在这类交通事故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刘律师通过全面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等关键证据,为诉讼主张提供了完整支撑。同时,在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时,要准确引用法律规定进行反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伤残鉴定等专业性较强的证据,要充分了解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便在庭审中有力地回应对方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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