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委托人(反诉原告)与被反诉人及另一第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经营连锁超市。被反诉人以委托人隐瞒未设立合伙企业、挪用出资款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15万元出资款、双倍赔偿30万元并承担费用。委托人认为自身依约履行,委托章世铿律师提起反诉,要求被反诉人承担38万余元亏损及利息。
章世铿201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超100件,经济案件占比约50%。接手案件后,他立即开始全面审查。首先逐页核查案涉《合伙协议》条款,发现协议中虽约定成立合伙企业,但未强制要求登记,且未登记原因可能与本诉原告自身涉诉有关,通过与工商登记部门沟通验证,为后续抗辩“未登记非委托人隐瞒”提供依据。接着,梳理合伙经营的各类沟通记录,锁定关键日期,发现本诉原告介绍了营业执照办理代理人,证明其全程参与经营,此发现强化了对“未被隐瞒经营情况”的抗辩。然后,调取微信记录,从中发现本诉原告参与超市名称确定、场地租赁等经营管理事宜的证据,进一步反驳其被隐瞒的说法。
章世铿比对过上千份文件,在审查资金支出凭证时,仔细比对笔迹,发现本诉原告所述挪用出资款与实际资金流向不符,通过银行流水验证,确定出资款用于超市开业筹备及运营。在查证停工记录时,因他担任汕头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丰富经验,结合场地租赁及装修材料等证据,发现超市持续亏损,委托人还垫资维持经营。同时,申请气象数据,排除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经营问题的可能。通过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证明本诉原告提供劣质供货影响经营。最后,对部分有争议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确定其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确认《合伙协议》解除,驳回本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驳回委托人反诉请求,反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虽反诉未获支持,但章世铿律师成功驳回本诉原告请求,避免委托人承担无依据的赔偿及返还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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