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在广东潮州,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起因是201X年,双方签订了《某花园精装工程施工合同(草案)》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标准及保修期等内容。工程完工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及资金占用费,但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工程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资金占用费计算条件也未成就,理由是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合格标准且未通过公司合格验收。
杨静律师于2020年开始在广东东莞执业,有着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接手此案后,她首先仔细研究了两份施工合同,作为一名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的律师,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敏锐地发现合同中对于工程验收和保修金返还的条款约定是关键。接着,她逐页比对了多份《工程验收证明单》,发现虽然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称无工程负责人签名和盖章不能认定验收合格,但公司工作人员余X和李X已在证明单上签名确认施工完成且合格。杨静律师还深入调查了《某花园扣款明细表》,发现双方已对工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相应扣款,这说明双方对工程质量已有一定的验收和处理。
杨静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工程验收证明单》作为突破口。该证明单分别于202X年X月X日(某花园精装工程)和201X年X月X日(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出具,以书面形式记录了工程的报验项目内容、实际开工/完工日期以及现场验收情况,施工单位一栏明确载有“施工完成,合格”或“合格!”字样。
在结案前,杨静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工程已验收合格、保修金返还条件已成就等观点。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保修期已满,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及需扣除的保修费用,一审判决其依约偿还某花园精装工程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保修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依据充分,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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