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牧村村民陈XX与雅达牧村村民委员会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产生纠纷。陈XX要求按照8亩土地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村委会则认为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5亩标准分配。
刘昊东律师接手本案后,对证据产生怀疑。他发现村委会虽主张陈XX属于“有户无地”,但未明确“有户有地”的1184人名单。为查证,刘昊东律师逐页查阅《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交回土地协议》等证据材料,还对比了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经核实,陈XX出生于1989年,自出生户籍落于其父户内,其父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代表家庭成员签订了合同,陈XX作为家庭成员应享有土地承包份额。
2019年3月开始执业的刘昊东律师认为,陈XX属于“有户有地”村民,应按方案获得8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
案件最终二审改判,村委会需支付陈XX征地补偿款234000元,驳回陈X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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