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中,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是某实业公司,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缺失能证明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关键证据。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之后,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等提出质证理由。王彦栋律师会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回应。比如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律师会详细说明这些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即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之间的紧密联系;对于合法性,会强调证据的获取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一是遇到执行难题时优先启动调查令,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和工商档案等资料寻找线索;二是当发现线索存在关联问题时,如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要进一步深入调查,以其他相关名称再次申请调查令获取关键证据;三是依据法律规定和获取的证据,精准确定诉讼策略,通过诉讼推动执行,促使对方主动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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