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清晨,在湖北省XX市XX区,原告作为务工者,在被告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已工作十余年,从事木材机械操作。作业时因机器缠绕木料,原告仅关闭旁侧开关、未完全断电清理杂物,机器突然启动致其右手除大拇指外其余四指全部截肢。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部分费用,但拒绝承担伤残等大额赔偿,还主张原告违规操作应自担主要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星星。该律师第一时间固定关键事实,怀疑被告存在设备隐患和管理缺失问题。为查证,律师仔细查阅木材加工厂的设备维护记录、员工培训档案等资料,还实地走访工厂,询问其他员工了解情况。最终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管理混乱,员工培训不到位。
在庭审中,李星星律师重点驳斥被告“原告全责”的抗辩,指出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与培训义务,设备隐患、管理缺失才是事故主因;同时明确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家庭经营者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理赔款不能免除雇主法定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星星律师方核心观点,认定被告承担70%主要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判决被告共同赔偿王X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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