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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卖给对方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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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5595人看过
导读:抢注商标卖给对方的这种行为一般是不触及刑法的,其实对于被抢注方来说,很多时候,双方私下谈判再重新购买回商标权,可能要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权省时省力一些。特别是涉及到国际上的商标抢注案例,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商标法是具有地域性的,所以也只能是以这种方式维护商标权了。
抢注商标卖给对方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一、抢注商标卖给对方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不可以,一般不会触及刑法。

证实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他会被撤销的。

造成的损失要另行起诉。

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就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知名商标。知名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在用商标,比如老字号、老招牌,它们大多是在历史上因经营某一种商品而出名的店铺或个人的名称、姓名,直接代表着其经营的商品,在未实行商标制度的时代,这些老字号、老招牌往往代表的就是那些信誉卓著、质量上乘的商品。现在各地商家为了招揽顾客,都争着使用老字号、老招牌作为商品商标,有的商家甚至通过抢先进行商标注册获得了老字号、老招牌的商标专用权,然后再以商标侵权起诉在先使用老字号、老招牌的其他同业竞争者,甚至是老字号、老招牌的真正拥有者,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恶意抢注"。

二、被恶意抢注商标卖怎么办?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类似于题中的这种情况完全是双方自愿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实,发生在同国的商标抢注案例,被抢注一方并不是只能通过跟对方谈判购买商标权,也能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权,但商标的抢注或者是抢注商标的转让,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两种行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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