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XX公司与平湖市XX厂陷入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款项问题。平湖市XX厂以相关合同及交付凭证作为证据起诉XX公司,而XX公司面临着需证明自身履行情况及对方诉求不合理的困境。
此时,2017年执业的胡多兵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胡多兵律师首先对一审判决书送达的相关文件进行笔迹比对,发现送达回执上签收人的笔迹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笔迹存在差异,通过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进行验证,确认了签收人并非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一发现让胡多兵律师意识到送达时间可能存在问题,后续需重点审查送达流程。
接着,胡多兵律师通过调取法院送达记录锁定了一审判决书送达至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准确日期。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他敏锐地意识到这个日期对上诉期限的重要性。随后,他调取了XX公司邮寄上诉状的微信记录,发现记录中的邮寄时间晚于上诉期限。
为进一步确认情况,胡多兵律师申请气象数据,查看邮寄当日的天气等情况,排除因不可抗力导致邮寄延迟的可能。同时,他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申请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记录,确认上诉状到达一审法院的时间。还调取了快递公司的考勤记录,核实快递员收件和派送的时间。最后,对送达回执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再次确认签收人身份。
最终,法院认定XX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上诉状提出上诉时,已经超过上诉期限,本案按XX公司未提出上诉处理,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主张。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