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原被告分别是刘XX和温甲X,第三人是游XX。争议焦点在于温甲X是否应偿还刘XX借款本金及利息,温甲X称案涉20万元是游XX代陈XX偿还给他的款项,且他对游XX将债权转让给刘XX一事不知情。
刘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8年5月17日温甲X向游XX出具的20万元借条,同日游XX向温甲X账户转账20万元的记录;2019年3月23日、5月1日、5月6日游XX向刘XX借款的相关合同、借条及转账记录;2019年9月4日游XX和刘X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刘XX电话通知温甲X、游XX通过快递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温甲X的相关证明。然而,刘XX缺失能直接反驳温甲X所称“代还借款”及“受胁迫出具借条”的证据。
邹婷律师介入后,对现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她重点审查借条和转账记录的关联性,确认温甲X与游XX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针对温甲X提出的“代还借款”说法,律师指出若为代还,应由陈XX向游XX出具借条,且陈XX应收回给温甲X的借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于温甲X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律师强调温甲X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出具借条后未向公安部门报案,也未通过诉讼主张撤销。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温甲X质证称自己未向游XX借款,案涉款项是代还,借条是受胁迫所写。邹婷律师回应,借条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温甲X无证据支持其受胁迫的说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债权转让已履行通知义务,合法有效,温甲X应偿还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温甲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
邹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借条、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对方的反驳意见,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若无法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注重审查债权转让的通知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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