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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起纷争,证据定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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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65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邹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1人 执业7年
律所: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91108883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370665625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1.逻辑清晰,直击要害 分析案件时从不绕弯子,几句话就能把复杂的法律关系拆解得明明白白。无论事实多么凌乱,都能快速提炼出核心争议点,并给出有依据的判断。这种“把厚卷宗读薄”的能力,让人第一印象就觉得非常专业。 2.准备充分,滴水不漏 每次沟通前,已经把相关法条、类似判例甚至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点整理成文档。开庭时,她的证据目录、代理词条理清晰,对方突然抛出的问题她也能从容应对。这种凡事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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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先生手握26万余元的债权转让协议,却遭到债务人温先生否认,一场围绕债权转让的纠纷就此展开。邹婷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刘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起纷争,证据定胜负

邹婷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领域。在刘先生与温先生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刘先生作为原告,温先生为被告,争议焦点在于温先生是否应偿还刘先生26万余元借款及利息。温先生称案涉20万元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给他的款项,他向游先生出具借条是受胁迫,且对债权转让不知情。

刘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8年5月17日温先生向游先生出具的20万元借条,同日游先生向温先生账户转账20万元的记录;2019年游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刘先生电话通知温先生债权转让、游先生通过快递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温先生的相关证明。然而,温先生否认借款事实和债权转让的有效性,案件的关键缺失证据在于如何证明温先生与游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以及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邹婷律师介入后,对现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和补强。首先,针对温先生称20万元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借款的说法,律师指出,如果是代还借款,应由陈先生向游先生出具借条,而不是温先生,且陈先生出具给温先生的借条仍由温先生持有,这与常理不符。其次,对于温先生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律师强调温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在出具借条后未向公安部门报案,也未通过诉讼主张撤销。此外,律师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证明游先生将对温先生的债权转让给刘先生,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在庭审中,温先生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债权转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邹婷律师回应称,借条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温先生与游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温先生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对于债权转让,律师指出,游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通知温先生,温先生应向刘先生履行债务。最终,法院采纳了邹婷律师的观点,判决温先生偿还刘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邹婷律师采取了“三核实”的方法论:一是核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通过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确定借款事实;二是核实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依据法律规定和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证明转让有效;三是核实对方抗辩理由的合理性,通过常理推断和证据缺失来反驳对方的不实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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