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个体经营者因在保健用品店内销售“金枪不倒”“原子弹”等性保健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测,涉案保健品均含西地那非成分,销售金额数千余元,执法部门还查获近五百粒未销售的涉案保健品。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时,2016年执业的王莉萍律师由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王莉萍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其中商事合同纠纷相关案件就有300余件。接受指派后,她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经过、进货渠道、销售情况等细节,并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执法材料、检测报告、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王莉萍律师针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首先,她逐页比对证人证言,发现部分证人表述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通过与证人再次沟通验证,明确了一些关键事实,这为后续提出从轻处罚意见提供了依据。接着,她锁定转账记录的日期,发现部分销售时间与指控时间存在出入,进一步与银行核实,确定了实际销售情况,让案件事实更加清晰。然后,她调取了当事人与供货商的微信记录,发现当事人曾对产品质量有过疑虑,这体现了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王莉萍律师,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比对过上千份相关证据。她还以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专业素养,积极引导委托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推动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以体现悔罪态度。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王莉萍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委托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涉案性保健品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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