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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给别人借高利贷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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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50248人看过
导读:公务员给别人借高利贷的处罚主要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在公务员法当中就有规定,是不允许公务员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的,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当中有兼任职务的都已经严重的违法违纪。所以身为国家公务员,各方面都要严格要求自己。
公务员给别人借高利贷的处罚是什么

一、公务员给别人借高利贷的处罚是什么?

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间放高利贷是合法的吗?

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非法的高利贷借款契约不受法律保护,契约很可能在法庭会被宣告无效。

三、高利贷合同是否有效?

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合同是有偿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必须合理,严禁高利贷。

高利贷的标准,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处理。生产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利,否则按照实际借贷额计息或将已收取的复利返还借贷人。

合同约定借贷是有偿的,但没有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依《民法典》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应当特别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内心意愿是订立有偿借款合同,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条款。

当高利贷是超过正常贷款利率的借贷,则高利贷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因为其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据有关规定显示,在发生借贷时,贷款利率如果高出央行同期基准利率,将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在高利贷中,就算是借款人与放款人或机构签订了贷款合同,也同样不受到法律保护,此合同无效。但是,放款人或机构在借款人不还借款时,通常会采取一些手段迫使借款人还款。

有可能该公务员在给别人借高利贷的这个过程当中并没有从中抽利,只是利用自己是公务员的身份做担保而已。但是,这样的行为让本单位知道了的话,肯定也是不好的,单位有可能会即该公务员警告,记过等这些处罚。虽然高利贷本身不违法,但由高利贷引发的社会恶性案件层出不穷,身为国家公务员就不要做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了。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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