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原告XX阳隆X公司因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被告XX公司产生纠纷。原告通过背书转让取得该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票据金额345592.21元,到期日为2021年X月XX日。原告于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却被以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案件接手后,律师怀疑原告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证明是否充分。为了查证,律师逐页翻查票据相关卷宗,仔细核对每一次背书的记录;制作了《票据背书链条对比表》,将每一个环节的时间、主体等信息清晰呈现;并致电相关金融机构核实背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终发现,涉案汇票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能够充分证明原告的合法持票人身份。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赵月亮。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法院支持原告关于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利息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21年X月XX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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