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他们认为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以及这位开发商在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了其商标权。该电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商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电气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就在开发商陷入困境之时,王丹律师介入了此案。王丹律师深耕知识产权领域,执业以来处理过百余件案件,秉持着“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她凭借自己理工科+法学的复合背景以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有着极强的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双重能力。
王丹律师代表开发商提出了核心答辩意见。她指出,开发商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开发商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其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开发商主观上无过错,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王丹律师查阅了《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条款,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适用该条款。虽然二审法院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最终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多年,且无证据证明业主购买房产时知晓侵权事宜,若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中的开关插座,将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所以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仅要求开发商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王丹律师成功为开发商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群体纠纷,维护了开发商的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王丹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原告南通XX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他们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并由另一被告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其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王丹律师代表纺织品厂提出答辩意见。她准确识别并强调了双方产品在“坐垫前端中部”这一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她论证了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根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法院组织的当庭勘验和比对过程中,王丹律师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不侵权的理由,引导合议庭关注并采纳了关键区别点。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王丹律师的抗辩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纺织品厂成功避免了被认定侵权后可能面临的停止生产、销售、销毁库存模具以及高达82万元的经济赔偿等重大损失。
后来,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丹律师在二审中依旧坚持一审的核心观点,并预备了“现有设计”和“合法来源”等多层抗辩理由,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涉案专利的“梯形拱起”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凹陷设计”构成明显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维持了原判。王丹律师不仅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的经济赔偿,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客户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
王丹律师在这些案件中,以其专业的技术分析和法律论证能力,精准地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客户解决了知识产权纠纷难题,充分展现了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厚实力和全力以赴的执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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