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原告严先生与被告夏先生、吴女士、夏女士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对簿公堂。夏先生与夏女士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夏女士以现金存款记录为证,坚称与夏先生存在真实借款关系。而原告严先生在申请强制执行夏先生财产时,发现案涉房屋已被抵押,自己的450万元债权面临执行障碍。
此时,杨福律师接手此案。他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近百件案件。杨福律师首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他逐页比对夏女士与夏先生的离婚协议,发现夏女士离婚协议中明确结欠夏先生28万元,而《抵债协议》却显示夏先生欠夏女士上百万元,存在明显矛盾。的杨福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凭借丰富的经验,他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异常,并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更多相关协议文本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杨福律师更加坚信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在后续策略上,他决定进一步深入调查。
接着,杨福律师锁定了借款的日期。他发现早年借款均为现金交付,且存款地点在浙江,与借款地点相隔甚远。为了验证这一异常,他调取了夏女士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并没有与借款相关的沟通内容。这一发现进一步证明了借款的不合理性,也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杨福律师还申请了气象数据,以证明夏女士所称的借款时间与当地的天气情况不符。同时,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夏先生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其银行卡大额往来交易对手多不认识,部分与某纺织有限公司相关,这使得该银行卡是否由夏先生本人使用存疑。此外,杨福律师还调取了夏先生的考勤记录,以证明他在借款时间内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借款活动。
最后,杨福律师申请对相关文件进行笔迹鉴定,以确定文件的真实性。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调查,杨福律师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杨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三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法院判决《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抵押设立协议》全部无效,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注销案涉房屋上的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34800元全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的450万元债权执行障碍得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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