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何免除巨额付款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何免除巨额付款责任?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8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卓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220201119259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308927912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卓玛律师,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从业已来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领域,侵权纠纷领域案件,办理大量案件具备非常丰富的职业经验
更多>
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面临工程转包关系认定、合同效力争议等难题。律师通过法律关系抗辩、证据质证、质量责任反驳和程序合规性审查等策略,成功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否定证据效力,清晰划分质量责任,免除被告千万级付款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何免除巨额付款责任?

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某生态林业公司、某实业公司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对于被告C来说,一旦败诉,将面临巨额的付款责任,这无疑是一场关乎企业命运的硬仗。

2020年开始执业的卓玛律师,作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在建设工程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秉持“诚信、专业、尽责、高效”的执业理念,自2022年起担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2026年起担任律所主任律师,还曾被聘用为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仲裁员等多个社会职务,在西藏日喀则地区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卓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她通过全面阅卷和法律分析,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代理策略。在法律关系抗辩方面,卓玛律师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成功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了被告C的付款责任。

在证据质证环节,卓玛律师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提出形式瑕疵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她的专业和细致促使法院采纳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造价依据,核减了不合理的工程款主张。

对于工程质量责任划分问题,卓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清晰地划分了质量责任,减轻了被告方的责任。

此外,卓玛律师还进行了程序合规性审查,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卓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被告C免除了千万级的付款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这一成功案例,为西藏日喀则地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