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冷XX购置的康定市某小区房屋用于民宿经营,却遭遇了飞来横祸。20XX年X月,小区未交付的1402号房屋厨房水龙头未关漏水,致使他们的1302号房屋墙体、屋面、地面及家具严重受损。该未交付房屋仅有小区物业公司XXX、开发商盛和公司可进入,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功而返。面对这种情况,原告为了及时止损,委托施工方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支出了22000元的维修费,而且因房屋维修造成民宿停业产生了损失。在维权陷入困境之时,原告于此时委托了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的贾小燕律师。
贾小燕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擅长梳理复杂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制定务实可行的争议解决方案。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贾小燕律师深知要想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关键在于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和固定损失证据。她没有急于进入诉讼程序,而是先仔细梳理案件事实,研究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损失金额的认定以及二被告的赔偿责任划分。庭审中,某物业辩称案涉房屋为专有部分非其管理范围,开发商某和公司主张已委托物业全权管理,自身不应担责,二被告均拒绝赔偿。按照普通代理的思路,可能会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陷入僵局,导致案件进展缓慢甚至败诉。但贾小燕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和责任认定的程序规则。她指导原告收集、整理维修合同、报价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了房屋受损的实际维修损失。同时,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她有力地论证了未交付房屋仍由物业负责管理,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是漏水致损的直接原因。
20XX年X月X日开庭审理此案,贾小燕律师在庭审中有力驳斥了二被告的免责抗辩,清晰地论证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过错与财产损害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信了贾小燕律师的核心意见,认定物业存在管理失职,于20XX年X月X日判决其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22000元。不过,由于停业损失证据不足,法院对该诉请未予支持,开发商因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虽然本次诉讼中停业损失的诉求未得到支持,但贾小燕律师告知当事人,若后续能补充完整的停业损失证据,可另行起诉主张该部分权益。她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保留了进一步维权的权利,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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