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
案件事实
202X年X月,被告人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
争议焦点
第一,犯罪情节是否轻微?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二,是否有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
第三,是否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第四,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案件二:销售“减肥压缩糖果”
案件事实
被告人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系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共购进该类产品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西XX成分(含量65.8mg/g),西XX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争议焦点
第一,是否构成坦白?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毫无隐瞒,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第二,是否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悔罪态度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
第三,是否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此前无违法违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四,是否积极退赃缴罚?被告人积极主动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切实弥补了犯罪造成的危害,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意愿。
第五,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具备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中,当事人如果想要争取从轻处罚,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展现出悔罪的诚意,这些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
结尾
这两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最终被告人都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李宏瑞律师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够精准地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他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把控和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让他在庭审中能够充分为被告人争取权益。执业以来,李宏瑞律师承办过超100起刑事案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案件。正是这种丰富的经验积累,让他在面对这类案件时能够找准关键突破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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