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专利 > 商标与专利侵权案:证据决定胜负

商标与专利侵权案:证据决定胜负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885人看过
专利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6293006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本所实行团队负责制,在团队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根据业务的特点和需要,能迅速地组成一个强劲的律师团,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向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更多>
导读:南通某开发商被诉商标侵权面临24万元赔偿,另一纺织品厂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被索赔82万元,王丹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成功为两家企业化解危机。
商标与专利侵权案:证据决定胜负

王丹律师就职于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执业以来,主攻知识产权民商事领域,凭借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知产案件中展现出独特优势。

先看商标权纠纷案。原告百公司是“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认为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

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缺乏与南通松公司不存在直接买卖关系、自身无主观过错的有力证据。王丹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收集了XX公司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的合同,证明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找到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证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还收集了XX公司在采购过程中进行合理审查的相关文件,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质证称XX公司作为开发商使用侵权产品构成销售侵权。王丹律师回应,XX公司仅为发包人,未直接采购侵权产品,且主观上无过错,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虽构成“销售”行为,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产品。

再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睿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XX厂和南电商公司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其专利权,索赔8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诉求,睿公司不服上诉。

XX厂最初仅知道产品外观与专利有差异,但缺乏具体的比对证据。王丹律师对涉案专利和被诉产品进行了详细的技术比对,收集了产品实物、设计图纸等证据,证明被诉产品前端中部为凹陷设计,与专利的梯形状拱起有显著区别。庭审中,原告认为二者整体相似构成侵权。王丹律师强调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且被诉产品采用现有设计,有合法来源。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被诉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王丹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一是优先核查当事人与侵权产品的关系证据,明确是否存在直接关联;二是重视产品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证据,以此作为判断侵权与否的核心;三是收集当事人主观无过错及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为合法来源抗辩和不侵权抗辩提供支撑。

网站地图
更多

专利最新文章

遇到专利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