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于某某逆向行驶导致车辆侧翻。这一事故造成于某某受伤,乘坐人赵X(于某某的妻子)当场死亡,车辆也损坏了。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违章驾驶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是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
死者赵X的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和于乙、父母赵X和朱X等五人,就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无果。随后,他们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一:江苏XX建设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江苏XX建设公司确实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五原告主张,正是因为江苏XX建设公司的这一疏忽,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该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则辩称,于某某违章驾驶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自己虽有一定过错,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江苏XX建设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这些义务,所以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五原告提出,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他们要求江苏XX建设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存在异议,认为部分赔偿项目金额过高。
法院查明,参考《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9551元、死亡赔偿金234400元(11720元/年X20年)、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287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416821元。由于江苏XX建设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法院最终确定由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对于施工方来说,在施工路段一定要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避免自身陷入法律纠纷的关键。而对于驾驶员,无论道路状况如何,都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违章驾驶。如果不幸遭遇类似的交通事故,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判定江苏XX建设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维护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为五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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