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再审申请的期限是一道重要的程序关卡。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再审申请很可能会被驳回。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长兴某生物公司就因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面临着极大的不利局面。2013年执业的戴芬芳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程序关键点,为被申请人王X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戴芬芳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查阅了案件的相关卷宗。自2013年执业以来,戴芬芳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有着丰富的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的经验。她在阅卷过程中,仔细核对了原审判决的生效时间和再审申请的提出时间,发现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
随后,戴芬芳律师代表王X向法院发表答辩意见。20XX年X月X日,戴芬芳律师明确指出,某生物公司再审申请已过申请时效,所提交的证据也不属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某生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坚持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且一审判决存在程序错误。
某生物公司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提供了股权认购合同作为新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股权认购的关系,而非民间借贷的事实。戴芬芳律师对此进行了有力质证。她指出,根据王X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以及打款凭证往来,表明双方之间已转成借款关系。20XX年X月X日,戴芬芳律师向法院提出,该股权认购合同与本案借款关系的关联性有异议,且不属于新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不影响原审认定的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采信的证据证实双方已认可转为借款关系,且实际也返还了52万,某生物公司提出属股权认购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某生物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长兴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戴芬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王X的债权安全,保障了原审判决的既判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