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的明确性是极其关键的程序关键点。本案中,这一点直接决定了代位权是否能够成立。2011年开始执业的密齐光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要点,在整个案件的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密齐光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查阅案件相关材料。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密齐光律师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10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等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积淀,尤其在强制执行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仔细研究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
在庭审中,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提起代位权诉讼,声称因朱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的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到期债权,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507.7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密齐光律师代理被告进行回应,XX公司指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并不真实存在,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并失效;招远XX公司则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朱X也表示原告所主张的1500万元未实际发生,同时原告在其他法院案件中已经起诉并败诉,故重复起诉应当被驳回。
密齐光律师在整个过程中,与法院进行了多次沟通。在第一次向法院阐明观点时,他提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也不明确这一关键问题。法院初步表示会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密齐光律师随后补充理由,详细列举了相关证据,包括转账证据的瑕疵以及原告在其他案件中的败诉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在此情况下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最终,法院采信了密齐光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故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万余元由原告承担。
密齐光律师凭着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他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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