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在高速公路上遭遇二次事故,身受重伤。他虽有事故发生的事实,但面对复杂的责任认定和保险公司可能的推诿,自己难以理清索赔思路,手中也缺乏系统的索赔证据。2025年,在案件立案受理后,沈某找到了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杨福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近百件,尤其擅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还曾任职于财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索赔有着丰富的经验。杨福律师深知此类案件中责任认定和损失计算的重要性,他第一时间决定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为沈某制定合理的索赔方案。
杨福律师熟悉交通事故索赔的程序规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时间非常紧张。按照常规代理,可能会在一些关键问题上错失有利节点。比如,在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各种抗辩时,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回应,就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杨福律师采取了一系列非常规策略。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3天ICU期间应扣减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主张,他认可合理部分,但在护理费等方面据理力争。他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护理费的计算有明确规定,结合沈某的实际情况,最终法院认定住院期间护理费按220元/日标准计算。
面对原告未能提供完整收入证明的情况,杨福律师没有放弃争取合理的误工费。他通过收集沈某的工作相关证据,向法院举证沈某的实际收入情况,成功争取法院认定误工费60000元(5000元/月×12个月),有效弥补了当事人因伤长期误工(360日)的收入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费用不赔付的抗辩,杨福律师引用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都无法掌控,所以保险公司的扣减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
2025年,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损失合计190050.67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59984.07元,被告褚某赔偿1330元,共计赔偿161314.07元。案件受理费4445元,由被告方承担3420元,原告仅负担1025元,有效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不过,目前虽然判决已经下达,但赔偿款尚未完全执行到位。杨福律师告知沈某,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申请强制执行等,为沈某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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