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A、被告B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原告按约定足额交付二十万元借款。然而,借款后二被告仅支付少量利息便长期违约,经多次催要仍拒不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A委托了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的刘儒学律师提起诉讼。刘儒学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主张二被告构成预期违约,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合法利息、律师费,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C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被告A、被告B以期限未到等理由抗辩。面对这样的情况,刘儒学律师发挥专业能力,精准突破预期违约认定难题。在借款未到期时,成功让法院认定被告A、被告B长期不支付利息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使得原告A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这一突破体现了刘儒学律师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同时,刘儒学律师协助原告A办理抵押登记,固定了优先受偿权,为债权执行提供了最强保障。在利息方面,他在法定上限内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合法利息,维护了出借人的合理收益。并且,刘儒学律师成功主张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法院最终审理认定,被告A、被告B长期不支付利息构成预期违约,双方真实意思的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利息依法调整至法定保护上限,抵押权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法院判决被告A、被告B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近二十万元及合法利息,二被告承担原告A支出的律师费一万余元,原告A对案涉抵押房产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全部承担。这起案件实现了本金、利息、律师费、抵押权四项核心诉求全部支持。
刘儒学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他始终坚守忠于法律、诚信专业、客户至上的原则,坚持证据为王、风险前置、务实办案,不虚假承诺、不违规操作,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他以专业维护权益,以责任守护信任,做有底线、有温度、可信赖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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