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X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上诉人杨XX、张XX坚称收到的50万元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还主张利息约定无效,试图以此逃避还款责任。周X的债权能否得到保障,陷入了不确定性之中。在这样的关键时刻,福州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走进了这个案件。
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近20载,执业年限的积累让他在法律领域沉淀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同时还担任着众多社会职务,如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他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
在这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苏湖城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发现,虽然上诉人杨XX出具的《收据》写明是投资款,但上诉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而且从《收据》内容来看,被上诉人周X享有固定回报率却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具有共同投资特性,实际上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苏湖城律师抓住这些关键要点,在答辩中有力地反驳了上诉人的观点。
苏湖城律师还引用了类似案例,即上诉人张XX、杨XX与陈XX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并支持了陈XX的诉讼请求。通过这样的类比,进一步证明了本案中双方的法律关系本质上也是借贷关系。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利息约定无效的主张,苏湖城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回击。他指出,涉案《收据》约定投资回报为年25%,应视为双方对年利率的约定,且上诉人逾期三年仍未偿清本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偿还利息,并按年利率25%计算并无明显不当。
苏湖城律师不仅在专业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还在教育与学术领域有着突出贡献。他受聘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担任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刑事类)质量评审专家,还参与编著了多部企业法律实务系列丛书。他的个人执业事迹也受到了众多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
最终,法院根据苏湖城律师提供的有力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苏湖城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当事人周X赢得了这场官司,保障了周X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道路上,苏湖城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责任,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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