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长期农资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作为农资经销主体,与被告建立了多年的供货合作关系。然而,被告长期用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还拖欠多笔货款未付。一审阶段,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采信了该意见,判决驳回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求。
一开始,我方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有被告以假名签署的欠款凭证、送货单据以及通话记录,但缺失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一关键证据。这使得当事人虽多次主张权利、向公安机关求助,都因被告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
吴绍俊律师介入后,从两大关键维度展开证据补强行动。一方面,破解时效抗辩核心。他指出被告用假名签署单据,导致当事人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这属于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范畴,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而且当事人直到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从这时起算,一审的时效认定存根本性错误。另一方面,固定欠款事实证据。律师全面核对了案涉的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能明确核算,不存被告主张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形,欠款事实清晰可查。
二审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坚持一审的时效抗辩和“已现金结清”的观点。吴绍俊律师则围绕“诉讼时效未届满”“欠款事实成立”两大核心,提交完整证据链,精准阐述法律意见,逐一驳斥被告的抗辩观点。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我方当事人诉求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支持。
处理证据问题上,吴绍俊律师有着自己的方法论。一是跳出“时间节点”误区,深挖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的客观事实;二是聚焦核心争议,精准破局,二审中不纠结细枝末节,直击一审裁判的核心逻辑错误;三是重视交易主体信息核查,防范买卖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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