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于都县某服饰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抛出一个令人意外的观点,辩称袁某是“临时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还指出袁某同时为其他工厂承揽业务、向他人发放工资,以此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说法让袁某陷入了程序上的劣势,因为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易事。按照劳动仲裁的一般规则,缺乏直接的合同证据,劳动者的主张很可能不被支持。袁某面临着极大的败诉风险,她的合法权益似乎岌岌可危。
就在这时,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郑智接手了此案。郑智拥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劳动仲裁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深知,要打破被申请人设置的壁垒,关键在于收集有力的证据。于是,郑智转换赛道,将工作重点放在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上。
庭审中,被申请人不断强调袁某是“临时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袁某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郑智从执业以来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经验中总结出一套有效的做法: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并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梳理。
郑智当庭展示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面清晰地显示被申请人按月向袁某转账发放工资,这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存在经济上的雇佣关系。接着,他又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被申请人对袁某工作的安排和指示,充分体现了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进一步证明了袁某在为被申请人工作期间的情况。
郑智逐一陈述这些证据:“从银行交易记录来看,每月固定的工资转账足以说明袁某是在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微信聊天记录中,被申请人对袁某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明确了双方的管理关系。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则表明袁某是在返岗途中发生意外,与工作密切相关。”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听后,开始显得有些慌乱,试图寻找理由反驳,但在郑智提供的详实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最终,代理人沉默许久,无法再提出有效的抗辩。
2024年,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XX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20XX年X月XX日至20X年XX月X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仲裁结果已经确定,但郑智也提醒袁某,若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后续可能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智已经为袁某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方案,以确保她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这一安排为袁某保留了最后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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