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主张吴先生和黎女士应归还借款。她提交了转账记录,还称有部分现金交付,但无证据证明。吴先生确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给付情况有异议,且认为借款是其个人债务,与黎女士无关。黎女士则提交了离婚证、房屋相关材料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她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也未收取借款。
梁国权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他发现,陈女士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存在诸多疑点。比如,部分款项的给付时间在借款协议签订两年后,数额远超协议约定,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而且,陈女士给付的部分款项与黄圃镇某房屋的对价接近,该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围绕违法建筑的款项往来在没有证据证明用途合法的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
在庭审中,梁国权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对陈女士的诉求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民间借贷关系应限于两份借款协议书约定的金额,其余款项往来不构成民间借贷。对于借款本金数额,应以证据记载为准,陈女士主张的现金交付无证据支持,不应得到认可。同时,他强调黎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与她无关。
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判决吴先生向陈女士给付实际交付的借款及相应利息,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签订明确的借款协议,详细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同时,要保留好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现金交付,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如果涉及大额借款,还可以考虑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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