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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借款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来自民间借贷纠纷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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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867人看过
民间借贷专业律师 梁国权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律所: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810069707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42147477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梁国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会员。高中就读于中山纪念中学,法学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梁国权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六年有余,办理了各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债务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受邀担任多家机构、团体及私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梁国权律师为人诚实稳重,处理案件具有高度责任感。不仅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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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往往是案件的关键。陈女士与吴先生、黎女士的借贷纠纷一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梁国权律师作为黎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厘清借款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来自民间借贷纠纷的启示。

陈女士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主张吴先生和黎女士应归还借款。她提交了转账记录,还称有部分现金交付,但无证据证明。吴先生确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给付情况有异议,且认为借款是其个人债务,与黎女士无关。黎女士则提交了离婚证、房屋相关材料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她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也未收取借款。

梁国权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他发现,陈女士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存在诸多疑点。比如,部分款项的给付时间在借款协议签订两年后,数额远超协议约定,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而且,陈女士给付的部分款项与黄圃镇某房屋的对价接近,该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围绕违法建筑的款项往来在没有证据证明用途合法的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

在庭审中,梁国权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对陈女士的诉求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民间借贷关系应限于两份借款协议书约定的金额,其余款项往来不构成民间借贷。对于借款本金数额,应以证据记载为准,陈女士主张的现金交付无证据支持,不应得到认可。同时,他强调黎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与她无关。

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判决吴先生向陈女士给付实际交付的借款及相应利息,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签订明确的借款协议,详细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同时,要保留好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现金交付,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如果涉及大额借款,还可以考虑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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