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市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沈X委托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为其代理诉讼。2025年X月XX日7时45分许,被告曹X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沈X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被告曹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进行了相应治疗,并进行了司法鉴定。
杨福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拥有法学本科学历,执业证号为13302201910153531。他已处理逾近百件案件,还曾担任建工集团、家具科技、口腔门诊等多个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过标的额累计近亿元的投资收购、重组谈判案。同时,他曾任职于财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索赔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沈X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暂合计34873.89元。然而,被告曹X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亦未答辩。杨福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心组织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
杨福律师准确计算各项损失费用,包括医疗费1673.52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5029.83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20119.32元及鉴定费700元,各项费用的计算都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他还协助从事外卖行业的原告正确主张误工费,参照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杨福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曹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沈X29272.67元。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高效地解决了纠纷。杨福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凭借扎实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庭审表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额赔偿,体现了他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高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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